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112022 公告编号:2016-040
证券简称:南玻 A;南玻 B; 10 南玻 0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10 南玻 02”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公司债券品种二为 7 年期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0 南玻 02”,债券代码 112022)2016 年付息债权登
记日为 2016 年 10 月 19 日。凡在 2016 年 10 月 19 日前(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 2016 年 10 月 19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2016
年 10 月 19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发行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公司债券,其中品种二为 7
年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0 南玻 02”,债券代码 112022),
至 2016 年 10 月 20 日将期满 6 年。根据《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支付 2015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
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10 南玻 02”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 南玻 02
3、债券代码:112022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期,同时附加发行人在品种二存续期的第 5 年末的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7、票面利率:5.33%,债券存续期前五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
的第 5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年利率
仍为 5.33%,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 2 年固定不变。
8、起息日:2010 年 10 月 20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1 年起每年的 10 月 20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付息、兑付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
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 2016 年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的跟
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将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评定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0 年 11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 7 年期品种“10 南玻 02”的票面利率为 5.33%,本次付息每手(面
值 1,000 元)“10 南玻 02”派发利息人民币 53.3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
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2.6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
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7.97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 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9日
2. 除息日:2016年10月20日
3. 派息款到账日:2016年10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10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
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前(含
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股
证事务部。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证事务部
联系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一号南玻大厦
联系人:马丽梅、陈春燕
电话:0755-26860666
传真:0755-26860685
八、相关机构
1.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联系人:聂冬云
电话:0755-82960984
传真:0755-82943121
2. 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1楼
联系人:赖兴文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