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12月18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7]213号文),现公告如下:
一、同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因本次合并持有637,880,000股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二、本次吸收合并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四、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接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