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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生态:“11凯迪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1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凯迪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根据《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发行人”)有权决定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债
券简称:11 凯迪债,代码:112048,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
间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5 年的票面利率为 8.5%,在本期债券第 5 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
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
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 8.5%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上调该
品种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
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该品种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
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2016 年 10 月 10 日 11 凯迪债收盘价格 105.071 元/张,投资
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1 凯
迪债”,投资者参与回售“11 凯迪债”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
注意风险。
    4、回售登记期:2016 年 10 月 10 日、10 月 11 日、10 月 12 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 年 11 月 21 日
    现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
行人”)关于“11 凯迪债”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1 凯迪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代码:112048;债券简称:11 凯迪债
    3、发行规模:人民币 11.8 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起息日:2011 年 11 月 21 日
    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2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2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2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11 月 21 日。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
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券的第 5 年末上调该品种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即: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品种
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该品种债券
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即:
    在发行人于本期债券的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
日发布关于是否上调该品种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公告后,投资者
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该品种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
工作。
    10、回售申报:
    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公
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
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
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
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公
司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鹏元自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综
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3、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8.5%,在本期存续期内
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8.5%,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 2 年(自 2016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方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
回售。
    2、回售申报日:2016 年 10 月 10 日、10 月 11 日、10 月 12 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及面值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的整数倍且不少
于 1,000 元。
    4、回售申报方法: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
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购
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
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
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委托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
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并接受本公司做出的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2016 年 11 月 21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5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0 日
期间利息,利率为 8.5%,每手(面值 1,000 元)“11 凯迪债”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 85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8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
(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76.5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
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
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
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
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
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收到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由其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芝
 联系人:薛雪静
 电话:027—67869270
 传真:027—67869018
2、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赵方舟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盘古大观 A 座
 电话:010-59355777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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