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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民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01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健民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45,292,014 股。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5.1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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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有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因华立集团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华方医药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医药”)100%股权,与华方医药均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汪
力成控制,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宜事前告知了我们,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
获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上述定价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审议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
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
股东需回避表决。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
险,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强
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公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将有利于
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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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
 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的
 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公司实施 2016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并将该员工持股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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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事项,我们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制订的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
 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性发展,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有利于股东取得合理
 投资回报,增加了股利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
 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最新要求。公司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辛金国、杨世林、果德安
                                        日期:2016 年 9 月 30 日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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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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