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刘卫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刘卫东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
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规定。
4、同意聘任刘卫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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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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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