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合理回报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
[2012]27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
件的要求和《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制定或调整的决策或论证过程中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在兼顾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资金需求、银行贷款及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股东持续和稳定的回报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
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公司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下列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情形以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款规定的现
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处理。
上文所指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可以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因为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对具体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具
体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1/2 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4、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