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成员换届选举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提名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审议,基于独立
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
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与执行能力,符合
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候选董事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马元驹 刘凯湘 张云岭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