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 部分条款。 具体修改如下: 一、 关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为:(一)本届董事会由 7 人组成。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修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为: (一)本届董事会由 8 人组成。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关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的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为: 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本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9 日
亚通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下载公告) |
---|
公告日期:2016-09-30 |
|
附件:公告原文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