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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29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规定,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为:“(四) 董事会有权决定总额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以下的融资方案。”
    现修订为:“(四)董事会有权决定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下的融资、融资租赁方案。”
    并对第四十七条增加第五款:“(五)董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下
列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凡达到或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财务
资助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余条款不变。此次修订尚需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附后。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需经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和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和公司其
他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在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一)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二)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章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及授权内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行使审批权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公司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四)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有利于规范运作,保证及时、准确、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接受
股东、监事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项下的授权内
容:
    董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凡达到或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其中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
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
券投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在提供担保项下的授权内容: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涉及
关联交易的,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在关联交易项下的授权内容:
    1、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
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
    2、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
元以下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必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关联交易”、“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定义、范围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四)董事会有权决定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的融资、
融资租赁方案。
   (五)董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凡达到或
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
证券交易所另有更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八条     在本议事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
作出解释性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
任人限期改正,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
事规则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
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将另行制定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披露办法,相关事项按该办
法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
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制指定的网站上
公布。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
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公司原《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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