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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股份: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29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四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28 日下午 2:30
    (1)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6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
年 9月 27 日 下午3:00 至 2016 年9月28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29 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2 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谢飞鹏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是 10 名,代表股份数
173,393,3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40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数
173,340,0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3.226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数 53,3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0.0133%。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9,141,1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230%;反对票为 21,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303% ;
弃权 32,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24,063,259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0% ;反对票为 21,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71%;弃权 32,30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孙公司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73,340,0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693%;反对票为 21,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121 % ;
弃权 32,30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重庆毅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73,340,0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693%;反对票为 21,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121 % ;
弃权 32,30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69,141,1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
表决权的 99.9230%;反对票为 21,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303% ;弃权 32,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24,063,259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0% ;反对票为 21,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71%;弃权 32,30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由 2016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在 2016 年 9 月 13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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