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 600 弄 4 号 8 楼 C-1 室;
顾正,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
王祥伟,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
袁建新,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
施建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顾冰,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9 月 8 日,公司股东李芳英、顾正、王祥伟、袁建新、
— 2 —郑帼芳、丁文华和高湘 7 人分别与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同日,公司的股东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郑帼芳、丁文华、高湘和顾冰 7 人与业祥投资签订前述协议的《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李芳英将其持有的 3.071%股权,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郑帼芳、丁文华和高湘 6 人(以下简称“顾正等 6 人”)将其持有的 5.001%股权,共计 8.072%的上市公司股份以 13.50 元/股协议转让给业祥投资,顾正、高湘、袁建新、王祥伟和顾冰 5 人(以下简称“顾正等 5 人”)同时将其持有的 15.004%股权质押给业祥投资并委托对应的投票权。《补充协议一》约定在顾正等 6 人将 5.001%股权转让完成后,顾正等 5 人将其持有的 15.004%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两次以 13.50 元/股转让给业祥投资。《补充协议二》约定顾正等6 人拟转让的 5.001%股份和顾正等 5 人拟转让的 15.004%股份在原协议确定的 13.50 元/股基础上增加溢价 2.59 元/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股份转让协议》告知公司并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对外披露,而未将《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告知公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议签署后,业祥投资已根据《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支付了转让款合计 24713.8 万元。
本所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业祥投资,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顾正,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祥伟,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袁建新,原实际控制人施建兴和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
— 3 —会秘书顾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7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和第 4.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顾正,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祥伟,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袁建新,原实际控制人施建兴和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顾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