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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6
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王大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志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王利群,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熊帅辉,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对外投资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10月8日,烯碳新材全资子公司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新”)与天津银瑞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瑞万通”)签订《烯碳碳汇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约定双方拟共同设立碳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银新需在2015年内到位首期资金作为合作保障。2015年11月10日,烯碳新材与恒荣(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恒荣”)、银瑞万通三方在天津签订《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合同》,共同设立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约定烯碳新材认缴出资1.8亿元。2015年12月30日,北京银新支付1.2亿元投资款。2016年4月26日,北京银新收回上述投资款。上述对外投资合同(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金额达1.8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5%,但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4月26日,北京银新与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光电”)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北京银新于2016年4月26日将3.85亿元资金提供给中跃光电。当日,北京银新支付了3.85 亿元借款。同日,北京银新、中跃光电及盘锦中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投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中跃投资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5月18日,北京银新收回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达3.85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但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9.2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4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王大明,董事兼总裁范志明,董事王利群,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大明、董事兼总裁范志明、董事王利群、时任财务总监熊帅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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