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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27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投中鲁”)于 2016年 9月 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2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搬迁补偿事项的进展及会计处理
    1、2015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乳山研发中心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别与乳
    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相关公告及会计师说明称,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将在12个月内,合计支付搬迁补偿款1亿元,预计增加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937万元。公司确认收益的主要依据是认为搬迁涉及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并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实际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3,105.54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197.30万元的97.13%。但上述研发中心及控股子公司除
    2016年3月24日分别收到100万元补偿款外,截至公司2016年度半年报披露日,尚未收到剩余款项。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搬迁补偿款支付的具体进度
    安排,尚未收到剩余款项的原因,是否存在收款障碍;(2)政府对于上述搬
    迁补偿款的分配依据,并提供相关备查文件;(3)结合上述问题,说明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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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1)上述搬迁补偿款支付的具体进度安排,尚未收到剩余款项的原因,
    是否存在收款障碍; 
公司回复:
    就国投中鲁(乳山)工业园项目搬迁事宜,2015年12月11日,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原乳山分公司)(下称“乳山研发中心”)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鲁菱果汁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鲁菱”)分别与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订《城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2015-053号、临2015-054号公告。
    2015年12月14日,乳山研发中心及山东鲁菱已将《城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规定的土地证、房产证等移交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依法处置,并签署《搬迁相关证件移交表》。根据《城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支付乳山研发中心搬迁补偿4,495万元、支付山东鲁菱搬迁补偿5,505万元,具体支付时间可在收到上述土地证、房产证后未来12个月内安排。
    截至2016年3月24日,乳山研发中心及山东鲁菱分别收到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搬迁补偿款100万元。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沟通协商后续搬迁补偿款的支付安排,公司将根据搬迁补偿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政府对于上述搬迁补偿款的分配依据,并提供相关备查文件; 
    公司回复:
    根据《城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系依据乳山市人民政府“退城进园”政策(乳发【2009】16号)、乳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6期专题会议纪要、乳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山东鲁菱果汁有限公司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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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补偿款分配的说明》等文件,以及依据2012年11月30日威海同信泰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分别与乳山研发中心、山东鲁菱确定搬迁补偿款的分配数额。
    (3)结合上述问题,说明公司前期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根据山东鲁菱及乳山研发中心与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城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以搬迁所涉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其实质为按公允价值进行的资产处置交易,且资产征收补偿资金来源不属于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资金,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项规定的搬迁补偿,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015年12月11日《城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正式签署并生效;2015年12月14日搬迁涉及需移交资产的所有权已全部转移给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并取得相关资产转移证明;本次搬迁补偿的补偿金额已确定,并对补偿款项有确切的收款安排。
    山东鲁菱及乳山研发中心对搬迁补偿款的前期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关于关联资金拆借及资金占用
    2、半年报披露,公司于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794万元,上年同期亏损1,117万元,同比增加1,911万元。其中,报告期营业毛利同比增加737万元,但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合计增加458万元,业绩增长的主要因素为财务费用大幅减少1,536.6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
    存在关联方拆入资金11亿元,其中8亿元为2015年下半年以后拆入,贷款利率多为3.915%至4.37%之间,且低于2015年度关联资金拆借利率。请公司补充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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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1)前述关联方拆入资金的利率是否显著低于公司一般信用贷款利率或
    关联方的借款成本,资金拆借交易是否明显有失公允;(2)若前述关联方资
    金拆入利率显失公允,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1)前述关联方拆入资金的利率是否显著低于公司一般信用贷款利率或
    关联方的借款成本,资金拆借交易是否明显有失公允;(2)若前述关联方资
    金拆入利率显失公允,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拆入资金11亿元,其中8亿元为2015年下半年以后拆入,贷款利率多为3.915%至4.37%之间,且低于2015年度关联资金拆借
    利率,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3月1日、5月11日、6月28日、8月26日和10月24
    日共计5次下调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由2014年11月22日的5.60%分别下降至5.35%、5.10%、4.85%、4.60%、4.35%,累计下降
    1.25个百分点。
    2、国投中鲁作为A股上市国有控股出口型生产企业,一直是各家商业银行
    关注的优质客户,多年来在各家商业银行取得的不仅是信用贷款,而且贷款利率都是最优惠的利率。国投中鲁从外部银行贷款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不同的比例,上浮的情况很少。
    3、公司控股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及各关联单位对国投中鲁贷款利率的
    确定原则,是参照当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以及国投中鲁在商业银行可取得的贷款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执行。
    2016年,国投中鲁取得建设银行1亿元综合授信和农业银行3.50亿元综合
    授信,并已开展了建设银行0.50亿元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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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下浮10%。
    因此,国投中鲁从关联方拆入资金的利率不存在显著低于公司一般信用贷款利率或关联方的借款成本的情况,也不存在资金拆借交易明显有失公允的情况。
    3、半年报披露,公司应收关联方海南兆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南兆涛)货款期末余额5,853万元,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0.71%,账龄在1
    年以内。根据公司2015年年报,公司2015年与海南兆涛关联销售金额8,671万元,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853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与海南兆涛的
    具体关联关系;(2)公司与海南兆涛关联交易的具体业务内容,应收账款未
    结算的原因及具体结算安排;(3)上述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情形。请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与海南兆涛的具体关联关系; 
    公司回复:
    海南兆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兆涛”)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北国投中鲁果蔬汁有限公司少数股东。
    (2)公司与海南兆涛关联交易的具体业务内容,应收账款未结算的原因
    及具体结算安排; 
公司回复:
    国投中鲁与海南兆涛关联交易的具体业务内容为国投中鲁向海南兆涛销售浓缩果汁。国投中鲁对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应收账款的信用期和收款政策均按照《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国投中鲁市场部对形成应收款项的相关协议、合同的执行情况建立跟踪制度,对超过账期的应收款项建立严格的款项催收制度。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投中鲁对海南兆涛应收账款5,853万元均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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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受用户对终端饮料产品配方调试时间延长的影响,用户与海南兆涛公司的货款结算速度延缓,导致海南兆涛与国投中鲁的结算货款也随之放缓。国投中鲁已经与海南兆涛沟通协调,并实施了催款程序,海南兆涛承诺将在2016年9月底前向国投中鲁支付不低于450万元人民币,第四季度内向国投中鲁支付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
    (3)上述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公司回复: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投中鲁应收海南兆涛货款5,853万元,上述款项均为公司2015年度销售浓缩果汁业务所形成的经营性往来余额。因此,上述应收账款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其他
    4、报告期末,公司预付款项较期初增加3,210万元,其中停工费用3,151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述预付停工费用的发生原因、预付对象及结
    算安排;(2)停工涉及的资产业务,预计停工时间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
    响。
    (1)前述预付停工费用的发生原因、预付对象及结算安排; 
    公司回复:
    国投中鲁属于典型农业生产相关的季节性生产企业,一般每年1月-7月为停工期,8月-12月为生产期。停工期间与生产相关的人员工资、保险、折旧、物料消耗、办公费用等固定性支出没有相应的产品来负担。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采用待摊、预提的办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的规定,在生产期按一定的分配率计算分配至产品成本中。
    (2)停工涉及的资产业务,预计停工时间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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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涉及的资产业务是与生产相关的人员工资、保险、折旧、物料消耗、办公费用等。预计停工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7月。因公司生产所需的苹果、梨等原料果成熟期一般在8月份以后,且公司每年利用停工时间,在4月-7月份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大修理等业务,所以正常的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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