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61578 号)中相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渤海活塞”)委托,担任本
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根据贵会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发
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578
号),本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回复意见如下:
19.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6 月,渤海活塞控制权发生变更,本
次交易以及本次交易与 2016 年 4 月渤海活塞向北汽集团控制的北京
新能源增资行为合并计算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
总额的比例均未超过 10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是否符
合 2015 年 6 月控制权变更时的相关承诺及后续计划。2)除泰安启程
现金分红 2,885.83 万元外,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本次交易作价的情形。
3)渤海活塞向北汽集团控制的北京新能源增资行为合并计算方式。4)
诺德科技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海纳川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自控
制权变更之日起,渤海活塞是否存在其他向收购人及关联人购买资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6)结合北汽集团、海纳川及诺德科技主营业务情况,进一步补
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其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是
否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第一条执行预期合并
原则的相关规定,并补充披露诺德科技的相关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2015 年 6 月控制权变更时的相关承诺及后续
计划
渤海活塞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公告的《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六节后续计划”披露:“收购人暂无在此次股
权划转完成后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渤海活塞公告的《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股权过户登记
的公告》,2015 年 6 月 24 日渤海活塞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北汽集团。
渤海活塞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公告了《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案》,渤海活塞拟购买滨州发动机及泰安启程的股权,同时本次交易
构成了渤海活塞的重大资产重组,会对其未来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
响。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
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
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
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
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渤海活塞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履行承诺义务的议
案》,豁免北汽集团履行《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第六节后续计划”披露内容,并披露了豁免的背景和原因。渤
海活塞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关联董事
及关联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就豁免北汽集团履行承诺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了意见。
综上,北汽集团关于 12 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
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的承诺得到了渤海活塞股
东大会的豁免,渤海活塞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违反北汽集团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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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活塞时相关承诺。
五、自控制权变更之日起,渤海活塞是否存在其他向收购人及关联人
购买资产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
2016 年 9 月 9 日证监会对《重组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实施。
根据《重组办法》的过渡期安排,以股东大会为界新老划断。渤海活
塞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方案。因此,本次交易按照 2014 年修订完成的《重组办法》
执行。
如前所述,渤海活塞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北汽
集团。自渤海活塞控制权发生变更后,本所对渤海活塞 2015 年度财
务报告进行了审计、2016 年 1-3 月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在此基
础上进一步查阅了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我们确认除本次交易及向北
汽新能源增资外,渤海活塞与北汽集团或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重组
办法》规定的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
自渤海活塞控股股东变更为北汽集团后,其向北汽集团购买的资
产未超过控制权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
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的 100%,不属于原《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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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请你公司根据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
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补充披露相
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贵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
解答》的相关要求,回复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
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查询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披
露文件,渤海活塞上市后,相关承诺人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序 承诺作 承诺到
承诺主体 承诺事由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出时间 期时间
(1)保证不再发展任何与股份公司
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经营业
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直
接从事活塞生产、销售;不再投资设
立或增资任何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
山东渤海活 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的独
塞集团有限 资、合资或其他权益的企业或组织;
2000 年
1 责任公司(以 IPO 相关承诺 (2)股份公司享有优先购买山东渤 履行中
3月1日
下简称“山东 海与其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及业务
渤海”(注 1) 的权利。且该项优先购买权由股份公
司视其自身情况及本身意愿行事;
(3)如股份公司愿意,经双方协商,
股份公司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托管
等方式经营管理山东渤海与其构成
同业竞争的资产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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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起人山东活塞厂投入的资产
山东省滨州 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给股份公司造 2002 年
2 市国有资产 IPO 相关承诺 成损失,山东省滨州市国有资产管理 2 月 26 履行完毕
管理局 局将用以后年度分配的股利或现金 日
予以弥补。
若长春公司拟独立进行产品的生产
销售,则本公司将撤回管理人员和技
2004 年 2014 年
3 渤海活塞 IPO 相关承诺 术人员,停止提供管理、技术支持, 履行完毕
3月3日 6月
因此本公司与长春公司也不构成潜
在的同业竞争。
(1)所持有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 36 个月内
滨州市人民
股权分置改 不上市交易。 2006 年 2011 年
政府国有资
4 革时所做作 (2)前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 3 月 28 3 月 28 履行完毕
产监督管理
诺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在 日 日
委员会
12 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
24 个月内不超过 10%。
滨州市国有 2014 年 2017 年
再融资相关 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限售 36 个
5 资产经营有 4 月 24 4 月 24 履行中
承诺 月
限公司 日 日
(1)无偿划转完成后 12 个月之内,
北汽集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北
汽集团持有的无偿划转的股份但在
北汽集团及其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
进行转让的除外;
(2)北汽集团暂无在此次股权划转
完成后 12 个月内改变渤海活塞主
营业务或者对渤海活塞主营业务作
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3)北汽集团暂无在此次股权划转 第(2)(3)项
2015 年
北京汽车集 收购报告书 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北汽集团或其 已豁免(注 2),
6 6 月 17
团有限公司 所作承诺 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其余承诺正在
日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北汽 履行中
集团暂无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
计划。
(4)北汽集团对渤海活塞出具《关
于维护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
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至北汽集团
作为渤海活塞控股股东期间,北汽集
团承诺将继续保持渤海活塞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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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生产、销售体系以及知识产权
方面的独立,保持其在业务、人员、
资产、财务及机构方面的独立;严格
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不会要求渤海活塞为
其提供违规担保或非法占用渤海活
塞资金,保持并维护渤海活塞的独立
性。”
(5)北汽集团对渤海活塞出具了《北
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的承诺函,承诺主要
内容为:
1)北汽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目前并未从事与渤海活塞相竞争
的业务。
2)在北汽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渤海
活塞股份的相关期间内,北汽集团不
会、并将促使北汽集团控制的企业不
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渤海活塞现
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
实质竞争的业务。
3)如果北汽集团发现同渤海活塞或
其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
接或间接地与渤海活塞业务相竞争
或可能导致竞争,北汽集团将于获悉
该业务机会后立即书面告知渤海活
塞,并尽最大努力促使渤海活塞在不
差于北汽集团及北汽集团控制的其
他企业的条款及条件下优先获得此
业务机会。
4)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
因,导致北汽集团或北汽集团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渤海活
塞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或同业竞争不
可避免时,则北汽集团将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
北汽集团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
止上述业务,渤海活塞享有上述业务
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5)除非北汽集团不再直接或间接为
渤海活塞之控股股东,本承诺始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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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6)北汽集团对渤海活塞出具了《北
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为:
1)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北汽集团
及北汽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渤海
活塞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
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公平操
作,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渤海
活塞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除非北汽集团不再为渤海活塞之
控股股东,本承诺始终有效。
鉴于股市低迷,为提振投资者信心,
2015 年
北京汽车集 股票增持承 北汽集团承诺:计划在 2015 年底之 2015 年
7 7 月 10 履行完毕
团有限公司 诺 前,增持渤海活塞股票不低于 300 万 底
日
股,且不超过渤海活塞总股本的 2%。
注 1:因 IPO 时自然人关联任职关系,山东渤海与渤海活塞曾构
成关联关系。
注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免于
履行承诺义务的议案》,豁免了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收购报告书
所作相关承诺义务。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
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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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
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
查等情形。
1、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
根据我们对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情况、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
及查询上市公司公告、信用报告、最近三年对外担保协议、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对外担保的相关决议文件
等资料,并查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最近三年上市
公司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形,最近三年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均已履
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
2、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资料,并查询上市公司公告、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最近三年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曾受到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
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
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
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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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
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
值准备的情形等。
1、业绩真实性及会计处理合规性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均经本所审计,本所认为上市公司
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不存
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规定,
2、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
上市公司于 2014 年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 8 项企业会计准则,修
改了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 2014 年度的比较
财务报表进行了重述。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会计政策
变更情况,也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
对上市公司“大洗澡”的情形。
3、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不存在商誉资产,计提应收账款、存货和发
放贷款及垫款等三项资产的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1)201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12,648,985.38 元,其中坏
账损失 7,014,472.61 元,存货跌价损失 5,634,512.77 元。
(2)201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18,264,170.06 元,其中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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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损失-2,436,574.99 元,存货跌价损失 7,061,745.05 元,发放贷
款及垫款减值损失 13,639,000.00 元。
(3)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26,558,934.00 元,其中坏
账损失-3,916,649.28 元,存货跌价损失 6,506,860.23 元,发放贷
款及垫款损失 23,968,723.05 元。
本所在各年度审计时,已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存货及发放贷款
及垫款等准备的计提实施了重新计算等相关审计程序,上市公司对上
述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符合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不
存在通过不当计提减值准备以调节上市公司利润的情形。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值)
方法、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
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不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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