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新疆北新路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对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较低风险理财产品事项
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
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较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购买较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