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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开股份:关于公司及有关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24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有关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有关股东于2016
年9月23日分别收到上海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未完整披露股权转让事项。2015年9月8日,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或“公司”)股东兼时任董事长顾正、股东兼
时任董事王祥伟、袁建新,以及股东郑帼芳、丁文华、高湘6人,与上海业祥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签订了《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同日,上述6人及股东兼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顾冰,与业祥投资
签订了《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
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
协议》)、《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二)》)。但公司仅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未就《补充协
议》及《补充协议(二)》进行公告。
    2、未及时披露委托理财事项。2015年3月,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
金购买委托理财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公司未及时进行披
露,直至2016年1月才对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用于项目建设
的引导资金200万元的会计处理,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
规定进行核算,导致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营业外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金额披露不准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要求你公司高度
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深入查找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你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大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
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9月8日,你公司与顾正、王祥伟、袁建新,以及股东郑帼芳、丁文华、
高湘6人签订《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
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
协议》)。同日,你公司与上述6人及顾冰签订《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
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与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但你公司
在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就上述《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
号)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
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顾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9月8日,顾正作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
开股份”或“公司”)的股东兼时任董事长,王祥伟、袁建新作为神开股份的股
东兼时任董事,郑帼芳、丁文华、高湘作为神开股份股东与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签订了《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
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日,上述6人及股东兼公司时任董事会
秘书顾冰与业祥投资签订了《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王祥伟、袁建
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王祥伟、
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但公司仅披露了《股份转让
协议》,未就《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进行披露。神开股份信息披露
不完整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作为神开股份时任董事长的顾正、时任董事袁建新、王祥伟和时任董
事会秘书顾冰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
十九条规定,现对你们予以警示。你们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
勤勉尽责意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五、其他说明
    1、公司将对涉及到限期整改的问题严格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整改,并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培训学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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