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充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十届九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银隆”)1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收购”)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
次收购合称为“本次交易”)暨关联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所涉及的相关
议案,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并基
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调整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
立董事的事先认可。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按
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主要是根据《关于国有控股
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认购
对象及其认购金额进行相应调减,该等调整不构成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重大调整,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3.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方案仍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调整后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
事项及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充调整募集配套
资金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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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竹 郭杨 卢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