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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22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3月16日,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荣达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荣达租赁)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轻建设)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
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支付租金、相应利息、
违约金以及履行回购责任等。
    2016年5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
判决。判决:(一)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
荣达租赁租金40,783,136.77元;(二)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达租赁逾期租金占用利息1,169,489.04元(逾期租
金占用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6日,嗣后至本判决确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的逾期租金占用利息,以租金40,783,136.77元为基数,按照《租赁
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偿还原告荣达租赁违约金604,058.94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3月6日,
嗣后至本判决确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违约金,以租金
40,783,136.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四)被告中轻
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达租赁设备名义价款2万元;
(五)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荣达租赁律师
代理费15万元;(六)驳回原告荣达租赁其他的诉讼请求。(具体详见
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3日发布的《2015年度报告》、2016年6月1日发布
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6年8月16日发布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
    中轻建设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
高院”),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
判如下:1、驳回被上诉人荣达租赁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太
原重工返还被上诉人荣达租赁人民币4,300万元;3、判令被上诉人荣达
租赁返还上诉人中轻建设人民币2,075.315321万元。(二)判令被上诉
人荣达租赁、太原重工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2016年9月21日,公司收到中轻建设转来的山东省高院民事判决书
((2016)鲁民终1698号),山东省高院已就上诉人中轻建设与被上诉
人荣达租赁、太原重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现
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15日和2012年5月11日,荣达租赁与太原重工签订《合作
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由荣达租赁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太原重
工销售产品。
    2012年5月15日,作为太原重工推荐的客户,中轻建设与荣达租赁两
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荣达租赁、太原重工和中轻建设三方签订《采
购合同书》。根据该两份合同,荣达租赁作为出租人向太原重工购买
TZM1200型号及TZM500型号全露面轮胎式伸缩臂起重机各一台(下称“租
赁物”),并出租给中轻建设使用,中轻建设缴清租金后取得租赁物的
所有权。租赁物价款为6,500万元,由中轻建设向太原重工支付2,200万
元,荣达租赁向太原重工支付4,300万元。根据荣达租赁与中轻建设的《租
赁合同》,荣达租赁支付的租赁本金为4,300万元,年租赁利率15%,租
金等于租赁本金与租赁利息之和即6,097万元;起租日为2012年5月15日,
租赁期限48个月,租金按季度分16期支付。
    两合同签订后,荣达租赁和中轻建设分别向太原重工支付设备款
4,300万元和2,200万元,太原重工开具收据两份。后中轻建设陆续向荣
达租赁支付租金2,080万元。太原重工收到全部设备款后至今没有实际生
产和交付租赁物。后因中轻建设中断租金支付,荣达租赁由此提起诉讼,
要求中轻建设支付租金等,要求太原重工承担回购义务。
    三、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 1698 号),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783元,由上诉人中轻
建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6年6月30日,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
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将武汉升阳置业发
展有限公司(被告一)、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王金桥(被告四)起诉至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返还武汉公司
垫付的工程款4,00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武汉公司起诉日
止因违约而应承担的违约金2,600万元;(二)确认武汉公司在工程欠款
4,000万元的范围内就被告一开发的府上小区住宅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6,600万元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四在虚假出资656万元的范围
内承担被告一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武
汉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由四被告承担。
       经查询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该案已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
理,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为终审判决,考虑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对中轻建设经
营业务影响等因素,本次判决将影响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约5,000万元,
判决的执行将对中轻建设正常经营生产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对2016年
前三季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并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同时,公司将在
2016年第三度报告中预测该诉讼对2016年度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另案起诉荣达租赁、
太原重工以及北京罗特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进行追索,并继续采取刑
事报案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 1698 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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