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含税),每股转增 0.8 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对于全体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 0.117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为 0.117 元;其
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
纳。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6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9 月 27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9 月 2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9 月 27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438,663,12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现金股利 1.3 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 57,026,206.25 元,剩余
235,176,159.25 元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同时,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438,663,12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
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转增 350,930,500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789,593,625 股。
相关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9 月 9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6 年半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9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6 年半年度公司合
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 177,488,159.22 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 136,453063.78
元;2016 年半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30,211,196.01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特作如下分配预案:
一、不计提法定公积金;
二、不计提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母公司)30,211,196.01 元,
加上年初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为 261,991,169.49 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
的利润共计为 292,202,365.50 元。公司 201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438,663,12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1.3 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 57,026,206.25 元,剩余 235,176,159.25
元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同时,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438,663,12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转增 350,930,500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
更为 789,593,625 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1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7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13 元(含税)。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其他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扣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6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9 月 27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9 月 2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9 月 2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流
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
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持有的有限售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和有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3、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
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
股东账户。
六、列示股本变动结构表
按变动前股本、本次送红股、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等项目列示。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
转增 合计
股
1、国家持有股份 0 0
2、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80,768,639 64,614,911 64,614,911 145,383,550
3、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5,964,828 4,771,862 4,771,862 10,736,690
有 限
4、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21,929,658 17,543,726 17,543,726 39,473,384
售 条
件 的 5、境外法人、自然人持有股份 0 0
流 通
6、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0 0
股份
7、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0 0
8、其他 0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08,663,125 86,930,500 86,930,500 195,593,625
A股 330,000,000 264,000,000 264,000,000 594,000,000
无 限
B股 0 0
售 条
件 的 H股 0 0
流 通
其他 0 0
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30,000,000 264,000,000 264,000,000 594,000,000
股 份
438,663,125 350,930,500 350,930,500 789,593,625
总额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半年度度每股收益为
0.17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融资部
联系电话:0791-85235057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 99 号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