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项是从政策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考虑,符合公司经营需要,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同
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