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诉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
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近日,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收到四川
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 01 民初 491 号】。四川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
辖权提出的异议。
先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北京巨鹏投资公司
被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巨鹏投资公司(巨鹏公司)与被告成都前锋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前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前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巨鹏公司诉请前锋公司还款本金为 2400 万元,
而利息主张高达 14302830 元,该高息主张无法律依据。该案诉争债务标的
额为 2400 万元,故应由前锋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
辖。
经审查,巨鹏公司与前锋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签订的《债务确认
备忘录》中对前锋公司向巨鹏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偿还情况予以明确。双方
确认前锋公司欠巨鹏公司借款本金 2400 万元,同时双方均确认前锋公司对
2000 年 12 月 12 日向巨鹏公司借款 1000 万元及 2003 年 9 月 8 曰借款 200
万元一直未支付利息。因双方对上述 1200 万元借款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故巨鹏公司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主张借款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又因
本案被告前锋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尚级人
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起诉
时诉讼标的额是确定法院级别管辖的依据,四川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为 3000 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当由成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前锋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
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曰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有关情况
(一)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诉与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 时 30 分开庭审理。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6 年 7 月 9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临 2016-034 号《关
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公司委托的律师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
因管辖权等原因,本案原定开庭时间予以改期,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6 年 8 月 5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临 2016-039 号《成
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诉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的进展公告(一)》。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
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 01 民初 49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