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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乐种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14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
    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合肥市长江西路 501 号丰乐大厦六楼六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林先生;
    6、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6 名,代表股份 10,2233,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05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101,94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102%; 通过网络投
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286,02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通过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
股份 292,0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977%。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湖南金农提供借款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6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417%;反对264,0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5882%;反对264,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0.41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投资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5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300%;反对276,0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5.4790%;反对276,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4.52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兵、熊丽蓉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丰乐种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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