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事项
影响消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
稽调查通字 152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6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川[2016]1号),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
四川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
给予公司相关当事人警告及3万元—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关内容详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临2016-047号公告。
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规定的重
大违法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
鉴此,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风险提示公告》(编号:临2015-016)以及其后每月一次发布的《成
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中所述相关风
险事项已消除。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