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44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
2016 年 7 月 11 日,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匹凸匹”、“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
状》,并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获得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公司已将被告一鲜言、被告二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被告三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
达”)、被告四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塞威大数据”)列为被
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将该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6 年 7 月 11 日
受理时间:2016 年 7 月 14 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匹凸匹
被告:鲜言、荆门汉通、荆门汉达、柯塞威大数据
案由: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进展情况: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获得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诉讼的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被告二为我公司持股 42%的控股子公司,被告三为被告二在 2016 年 3 月 28 日
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三的主要资产为其拥有的房产开发用地——1 号地块(包
括荆国用(2016)第 2257 号、荆国用(2016)第 2258 号、荆国用(2016)第
225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6 年 6 月 27 日,被告二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由被告四向被告三增资人民
币 6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75%。同日,被告二以《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决
定》的方式,变更被告三的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变更为 8000 万元,并增加被告
四为股东。
2016 年 6 月 27 日、28 日,被告二、三、四形成的一系列交易及法律文件,从
估值角度来看,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达人民币 14400 万元整。(以上金额均为暂
估金额,具体应以人民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被告一作为上市公司下属公司的董事成员,同时作为被告二的经营管理层,在
被告二董事会拟做出重大核心资产处置决定的情况下,应召集股东会予以表决决
策。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请求判决被告二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14400 万元整;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进展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在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对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提
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荆门汉通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作出的《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2016 年董事会决议》、《荆门汉达实业有限
公司股东决定》、《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无效,(2)判令荆门汉通
向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依据前述董事会决议、股东决定作出的变更登
记。具体情况详见《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98 号)(该案已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本次公告的诉讼,其目的是促使被告撤销 2016 年 6 月 28 日深圳柯塞威大数据
有限公司对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增资事项,促使公司 7 月 11 日在荆门市东宝
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能够最终实现预期目标。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该案将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开庭审理。公
司目前正在就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撤销增资事项与被告方沟通具体实施方案。如
果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被告已顺利撤销了 2016 年 6 月 28 日对荆门汉达实业有限
公司的增资事项,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原告达成和解并撤诉。
四、延迟披露原因的说明
本次诉讼是公司 2016 年 7 月 11 日在荆门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的“公司决议效
力确认纠纷”诉讼的辅助手段,在本案立案之后,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根据律师建议,在财产保全完成之前,为避免被告隐匿或转
移财产,公司延迟披露本次诉讼。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
未完成对相关财产保全。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立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