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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201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12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半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
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
有总股本 5,88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 元(含税),
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8,88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 元;持
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 10 股派 2.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
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
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
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9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9
月 2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685               何平
    2           02*****167               邵国新
    3           08*****505               杭州微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2*****003               张为民
    5           02*****980               胡雅琴
    6           02*****042               何思昀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9 月 7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9
月 1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 365 号
    咨询联系人:胡雅琴、李娴
    咨询电话:0571-86240688
    传真电话:0571-89165959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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