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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09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314 号)核准,公司 2011 年 3 月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550 万股,发行价为 26.5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470,7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9,988,125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1,400,761,875 元,其中超募资金为 1,016,024,875 元。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10982 号)。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2016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
收益,公司拟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存放于交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的部分超募资金及募投项目结余资金(含银行利息)转存至新的专户。
    鉴于公司新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
行(以下简称“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886768504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部分超募资金及募投项目结余资金(含银行利息)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小刚、范金华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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