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次监事会于2007年11月26日在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5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本公司出资收购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碱业有限公司6.96%的股权,本议案系关联交易,经会议审议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1、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8000万元受让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碱业有限公司6.96%股权,有利于本公司逐步转型主营业务方向,有利于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和稳步发展,有利于延续目前经营业绩的稳步提高;
2、本次关联交易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落实股改事后安排、扶持上市公司壮大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参考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以原始取得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未作任何溢价,公平、合理,未损害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联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上回避表决,符合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