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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10
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
们审阅了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公
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漳州市华骏福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相关评估资料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上述交易
的评估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上述交易的评估机构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
价有限公司是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
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均无其他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因此,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上述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
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
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独立董事意见
     评估标的漳州市华骏福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以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方法。鉴于评估目的系在拟转让股权行为
下确定上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交易提供价值
参考依据,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
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
有较强的相关性。
     4.评估定价公允
     上述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
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上述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上述拟转让
的股权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
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林志扬            黄健雄                  潘   越
                   日期:二○一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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