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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董事报酬的规定》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07-11-27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董事报酬的规定》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中高管人员薪酬标准和《公司董事报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原《工资管理办法》基础上,制订《薪酬管理制度》和《董事报酬的规定》是为建立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与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公司受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参照其它已上市公司的一般标准和作法,体现了按管理责任、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确定其报酬的基本原则,增强了公司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和股东利益做出更大贡献。
    2、董事会审议表决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董事报酬的规定》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同意公司实施《薪酬管理制度》和《董事报酬的规定》。独立董事:
    李  光          张秀生          夏成才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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