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9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 99 号江西洪城水业股
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人数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06,582,297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06,582,297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7.0936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7.0936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钢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邓建新、胡江华、陆跃华、独立董事吴
伟军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会主席邱小平和监事刘顺保因其他公务
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蔡翘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206,582,29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构成及修订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206,582,29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1,237,76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吴伟军先生辞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206,582,29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 5%以上
普通股股东 166,650,531 100 0 0 0
持股 1%-5%普
通股股东 37,555,504 100 0 0 0
持股 1%以下
普通股股东 2,376,262 100 0 0 0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
股股东 194,400 100 0 0 0
市值 50 万以
上普通股股 2,181,862 100 0 0 0
东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江西洪城水业 39,93 100.000 0 0.0000 0 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1,766 0
2016 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
2 江西洪城水业 39,93 100.000 0 0.0000 0 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1,766 0
关于调整公司
董事会人数构
成及修订《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政公用投
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均回
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海若、罗小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