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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股份对外投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08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海绵城市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
    投资金额和比例:项目总投资约 50 亿元,一期投资约 38.34 亿元;公司
拟与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
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宁夏首创海绵城市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及运营等工作,项目公司注
册资本 59,76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 47,798.44 万元,持有其 79.984%股
权。
       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标的本身存在的风险:付费不及时风险。
       一、项目概述
    2016 年 8 月 24 日,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创股
份”)及联合体中标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海绵城市 PPP 社会资本政府采购项目,
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发布了临 2016-094 号公告。
    2016 年 9 月 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投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海绵城市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投资宁夏回族
自治区固原市海绵城市 PPP 项目。项目联合体为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
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政设计院”)和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四公司”)。公司将与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九龙集团”)、北京市政设计院、北京市政四公司共同设立项目
公司“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
称‘宁夏首创’或‘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及运营等工作。
宁夏首创注册资本 59,760 万元人民币,各方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出资金额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人民币)
首创股份                                      47,798.44          79.984%
北京市政设计院                                      4.78          0.008%
北京市政四公司                                      4.78          0.008%
九龙集团                                      11,952.00          20.000%
                 合计                         59,760.00             100%
    公司出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项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获
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相关协议正式生效。对该项目的投资及相关协议的签署
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海绵城市 PPP 项目包括海绵型建筑小区、海绵型公园
绿地、海绵型道路广场、水系生态修复项目、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再生工程等,
分两期建设,预计总投资约 50 亿元,其中纳入项目公司投资范围的工程投资总计
41.54 亿元。一期为试点区项目,规划建设约 23 平方公里,已入选国家第二批
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总投资约 38.34 亿元,其中 29.88 亿元采用 PPP(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建设;二期为拓展区项目,启动时间预计在 2018 年
以后,规划建设约 10 平方公里,总投资约 11.66 亿元。本项目合作期限为 25
年(含建设期 2.5 年);由固原市政府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绩效
服务费。
    三、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康建宁;地址:固原市新区民生大
厦 17 楼 1707 室。
    (二)九龙集团:成立时间:2006 年 9 月;注册资本:148,085.01 万元人
民币;法定代表人:刘强;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六盘路;
经营范围:城市集中供热、供热管网建设,房地产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
市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物业管理,本事范围内保障住房租赁、管理,铝钢加工
制作、建筑材料、室内门、防盗门销售(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经营);实际
控制人:固原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三)北京市政四公司:成立时间:1956 年 1 月;注册资本:11,000 万元
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希林;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 2 号;经
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预应力、防腐
保温、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测绘、工程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物业管理;
设备物资采购、维修;设备组装;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四)北京市政设计院: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注册资本:16,240.23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桂生;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32
号 3 号楼;经营范围: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城乡规划编制;工程咨
询;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管理;工程招标代理;对外承包
工程;主办《特种结构》期刊;水体环境评价;工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特种结
构》杂志发布广告。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由固原市人民政府授权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与公司、北
京市政设计院和北京市政四公司(乙方)签订《固原市海绵城市 PPP 项目合同》,
宁夏首创成立后,由宁夏首创承继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授予乙方根据适用法律、本合同的约定负
责该子项目设施的立项、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获得项目付费;
    项目建设范围:建成海绵城市 23 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 52%,具
体为:六盘山东路以南,兴城路以北,清水河以西,秦长城、古雁岭生态文化园
以东。按项目类型分为经营性子项目和非经营性子项目,具体为海绵型建筑小区、
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道路广场、水系生态修复项目、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
再生工程等;
    付费机制:本项目采用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维护绩效付费相结合的付费方式,
其中可用性付费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
标准和要求来付费;运营维护绩效付费是指政府依据运营期间项目公司所提供的
运营维护质量付费。付费主要因素包括成本、合理利润率、税费等。
    特许经营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5 年(含建设期 2.5 年);
    验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协议生效条件: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自甲乙各方签章并经各方有权机
构审批通过后生效。
   (二)由公司(甲方)与九龙集团(乙方)、北京市政四公司(丙方)、北京
市政设计院(丁方)签署《合资经营协议》。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9,76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 47798.4384 万元人
民币,持有其 79.984%股权;九龙集团出资 11,952 万元人民币,持有其 20%股权;
北京市政四公司出资 4.7808 万元人民币,持有其 0.008%股权;北京市政设计院
出资 4.7808 万元人民币,持有其 0.008%股权;
   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利润分配:同股同权;
   合资经营期限:25 年(含建设期 2.5 年);
   协议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批通过之
日起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固原市是国家第二批海绵城市试点城市,本项目是第二批海绵城市第一个
PPP 竞争性磋商项目,对全国海绵城市建设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投资本项目对
公司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
    投资本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将顺利进入海绵城市市场,环保产业
链得以延伸。本次投资将拓展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同时,也将使得公司的市场
占有从 18 个省拓展至 19 个省市,扩大公司在全国的市场版图,对公司今后开拓
西北市场拥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司取得本项目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项目的风险分析
   付费不及时风险:固原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项目合作期内项目付费
不及时到位的风险。
   应对措施:已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固原市政府将此项目合作期内的项目付费
列入财政预算。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7 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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