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我们现就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审阅了柏青、李银山、李 洪钧、王清杰、刘登昭先生及紫小平女士的工作经历及任职 资格,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 146 条、公司《章程》 第 95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务的情 形,也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之 情形;关于柏青、李银山、李洪钧、王清杰、刘登昭先生及 紫小平女士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务任职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柏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 任李银山、李洪钧、王清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登 昭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紫小平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独立董事: 201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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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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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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