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1日所刊登的《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07-34)中所述:"同意本公司以控股子公司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三、四层房产作抵押,向中信银行玉泉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由银行核定。"更正为:同意本公司以控股子公司绍兴百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三、四层房产作抵押,向中信银行玉泉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及期限由银行核定。 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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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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