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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关于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展暨办理股份质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06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展
                         暨办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日前接到控股
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函告,获悉飞马投资 2016 年
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以及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情况如
下:
       一、飞马投资可交换债券发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飞马投资拟以其所持本公司部分股票为标的非公
开发行期限不超过 3 年、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截至本公告日,飞马投资取得了深交所出具的《关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
[2016]527 号,以下简称“无异议函”)。深交所对飞马投资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
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
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无异议。飞马投资将根据业务需求及市场整体情况,并严格按
照无异议函和有关规定要求,分期发行本次可交换债券。
       二、飞马投资所持股份被质押情况
       1、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因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需要,飞马投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400 万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47%)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质押予本次可交换债券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
       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飞马投资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
       一期)本息偿付及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提供担保,并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为第一                                                      本次质押占
股东                质押股数
       大股东及一               质押开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其所持股份      用 途
名称                (万股)
         致行动人                                                          比例
飞马                                             *        国海证券股                可交换公司债
           是           2,400    2016.9.2            1                     4.93%
投资                                                      份有限公司                券事项担保
           注:*1 自质权人同意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
       记止。
           2、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飞马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 48,672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0.06%;累计质押股份为 48,220.40 万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99.07%,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49.60%。
           三、备查文件
           1、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告知函;
           2、深交所《关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6]527 号);
           3、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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