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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3-02-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2月20日下午在上海物贸大厦30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权数162,345,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24%(其中B股股东4人,代表股权数5,110股),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伟宝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正公司200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62,342,19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2,000股; 
  不同意2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0股; 
  弃权0股。 
  2、关于本公司为上海市物资外贸有限公司(本公司占其股权95%)向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黄浦支行申请300万美元授信额度、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申请400万美元和人民币15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62,342,19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2,000股; 
  不同意2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0股; 
  弃权0股。 
  3、关于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物贸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62,342,19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2,000股; 
  不同意2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0股; 
  弃权0股。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62,342,19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2,000股; 
  不同意2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0股; 
  弃权0股。 
  5、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62,342,19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2,000股; 
  不同意2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0股; 
  弃权0股。。 
  6、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62,342,19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2,000股; 
  不同意2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0股; 
  弃权0股。 
  7、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浦东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进口油品或向其采购进口油品关联交易的议案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也未记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总数。 
  同意11,06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其中B股2,000股; 
  不同意2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0股; 
  弃权0股。 
  8、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浦东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燃料总公司、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销售或采购关联交易的议案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也未记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总数。 
  同意11,06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其中B股2,000股; 
  不同意2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0股;弃权0股。 
  9、关于变更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报酬的议案 
  (1)不再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同意162,342,19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2,000股; 
  不同意2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0股; 
  弃权0股。 
  (2)2002年度续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按国内会计准则对本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报酬人民币40万元;新聘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会计准则对本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报酬人民币36万元。 
  同意162,342,19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B股2,000股; 
  不同意22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B股0股; 
  弃权0股。 
  本次会议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吕红兵、刘维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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