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于2007年11月20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 7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本公司以控股子公司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三、四层房产作抵押,向中信银行玉泉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由银行核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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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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