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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31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 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二)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年8月3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15:00至2016年8月3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6,582,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010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6,337,76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28.95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24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戚大广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6,33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0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2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9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2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2、关于签署建设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货币补偿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6,33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08%;
    反对2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9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2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律师、刘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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