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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公告日期:2007-11-19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近日有关媒体报道我公司生产的三洋牌微波炉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有毒微波炉"、"三洋微波炉含致癌物质"、"国外销售采用双重标准"等。
    2、公司董事会明确声明:我公司生产的三洋牌微波炉均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并通过3C认证,无任何危害,消费者完全可以放心使用。
    一、事件简述
    11月1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媒体通报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结果",主要内容为:北京市工商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北京市流通领域中销售的电子电器产品进行质量监测抽查。此次发现在型号为三洋微波炉(EM-2010EB1)没有按照SJ/T11634-2006的要求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环保使用期限。
    此事件经有些媒体报道、渲染后偏离了事实真相,演变为三洋微波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有毒微波炉"、"三洋微波炉含致癌物质"、"三洋微波炉含铅超标30倍"、"国外销售采用双重标准"等,并经有关媒体和网站转载,在消费者中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也损害了本公司和经销商的声誉。
    二、澄清声明
    1、根据2006年2月28日国家信息产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要求:2007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必须在产品及包装上对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进行标识。本公司此次被查处的微波炉EM-2010EB1型号就属于未按要求标识情况。
    本公司2007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其他型号微波炉产品已严格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执行。目前生产的EM-2010EB1微波炉产品也已严格标识,符合相关规定。
    2、报道中提到三洋微波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有毒微波炉"、"三洋微波炉含致癌物质"、"三洋微波炉含铅超标30倍"等说法。
    本公司说明如下:报道中所列"含毒超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SJ/T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但我国《管理办法》实施中采用"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SJ/T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规定的限量要求)的要求,然后通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进入市场。
    目前国内仅要求企业进行"第一步"即自我标注,"第二步"的实施目前暂无时间表,即SJ/T11363-2006标准尚未实施。按照要求我公司现在已经采取了"第一步",目前正在实施"第二步"的技术准备工作,待有关部门正式实施"第二步"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由此可见,媒体的报道仅为事实的一部分,容易给消费者产生误导。
    3、本公司微波炉产品一直没有在海外销售,不存在所谓"双重标准"问题。
    4、经本公司与北京市工商局核实,有关本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结果的报道以新闻发布稿为准,超出其内容的均为不实报道。
    5、本公司将保留对编撰、报道不实消息、故意歪曲事实的媒体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6、本公司微波炉产品销售收入仅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1%左右,占净利润的7%,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大的影响。
    7、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媒体,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及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三、备查文件
    1、报道传闻的书面材料;
    2、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
    3、2006年2月28日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见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www.mii.gov.cn);
    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结果新闻发布稿(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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