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16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部
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公司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
机构, 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
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为五人,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信息披露委员会
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法律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限制,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新任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
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
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
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
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并
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
制。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披露委员会与现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衔
接,避免出现责任漏洞或责任错配。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等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配合做好信息
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该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