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弘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6 年
半年度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
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对全资子公司的担
保合计 254,800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含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910,390 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84,937.34 万元的 155.64%,
占报告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 976,122.93 万元的 93.27%。公司对全
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
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周春生
吕晓金
蓝庆新
201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