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拟同意本公司下属全
资子公司珠海铧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铧盈”)出资人民币 30,000 万元
参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的增资,增资完成后公
司将持有比克动力 3.33%的股权。
2.2016 年 8 月 26 日,本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关于投资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亦不构成
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
珠海铧盈出资 3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比克工业园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
注册资本:22,859.9468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新能源动力电池电芯和模组
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许
可经营项目: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经营 MP3 电池、MP4 电池、
手机电池、新能源汽车电池、储能电池、笔记本电池、矿灯电池、数码电池。
股东信息及股东持股比例:
李向前为比克动力的实际控制人。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总资产为 84,036.67 万元,
净资产为 16,117.25 万元;营业收入为 50,590.62 万元,净利润为 4,083.14 万元。
截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未经审计),总资产为 176,664.62 万元,净资产为
103,060.28 万元;营业收入为 41,151.64 万元,净利润为 7,203.00 万元。
3.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出资 30,000 万元,取得本次增资后比克动力 3.33%的股权,其中人民币
845.8180 万元计入比克动力注册资本,人民币 29154.182 万元计入比克动力的资本公
积。
本次增资的款项用途为比克动力扩充产能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向郑州比克新能
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13,500 万元用于购买其持有的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郑州比克”)28.6%的股权对价款。
4.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金额
公司以增资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3 亿元,取得比克动力 3.33%的
股权。
(二)支付方式
现金出资。
(三)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
比克动力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并承诺,投资方本次增资后有权委派一名
监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投票支持并确保投资方委派的人员成功获选为比克动
力监事,监事依据《公司法》及比克动力章程享有各项监督权,该名监事有权列席董
事会,比克动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就董事会会议及时通知该名监事。
(四)业绩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本次增资完成后比克动力 2016 财政年度、2017 财政年度、2018 财
政年度完成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 亿元、7 亿元、12 亿元(“对应
财政年度的承诺净利润”)。
(五)赎回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方有权选择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向前先生及股
东魏宪菊依增资价款加投资方持股比克动力期间年利率 8%的(单利)的回报收益率的
价格(“赎回价款”),回购投资方持有比克动力的全部股权:
1.2016-2018 年任一财政年度比克动力实际取得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低于承诺
业绩的 70%;
2.比克动力未能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向证监会递交合格重组所涉及的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
3.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比克动力与上市公司合格重组所涉及的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申请未通过证监会正式批准;
4.比克动力未能在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增资协议》所约定的合格重组或以
其他形式实现比克动力股票的合格 IPO;
5.比克动力、控股股东未完成《增资协议》第 6.20 条任一事项;
6.比克动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向前先生及股东魏宪菊违反《增资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及补充协议项下之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且经投资方判
断认为重大者。
7.上述回购条款自比克动力或者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交易对方(即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草案)或者正式向证监会递交重组项目申报材料(孰
先者为准)之前的第十天,视为自始无效。
(六)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声明、承诺、保证及其他义务,即构成违约,均须依据
有关法规及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
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
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
约行为而给守约方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赔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
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是累加的,且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
(七)合同的生效条件
比克动力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向前先生及股东魏宪菊已向投资方如实披露
存在对协议项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比克动力未披露之
或有负债、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具体见于后附的披露函)。
各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内容。
比克动力作为连续经营的实体,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
的行为。
(八)合同生效时间
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潜力巨大,纯电动汽车高成长趋势已经形成,作为整车厂商
的上游,动力电池行业近两年增长迅速。三元 18650 动力电池是未来以乘用车为主要
增量的新能源汽车市场的首选,比克动力是国内三元 18650 动力锂电龙头企业,行业
地位突出,具备明显的先发优势,且业绩持续高速增长。比克动力实际控制人承诺
2016-2018 年度扣非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 4 亿元、7 亿元及 12 亿元,公司参与投资有
利于为未来产业投资及产业并购打下良好的合作基础,同时可获得投资收益,培育和
打造公司的投资品牌。
(二)存在的主要风险
1. 新能源汽车发展不及预期
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可能受宏观周期波动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影响,若补贴政策退坡
速度过快可能会降低消费者的购买需求,致使新能源汽车发展速度不及预期。
2.经营风险
新能源汽车安全事件容易产生较高的社会舆论压力,使消费者对购买新能源汽车
产生一定的顾虑,传导至上游电池企业对短期业绩形成压力。
3.流动性风险
可能存在到期无法顺利退出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比克动力项目为公司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的重点布局,有助于公司未来更加深
入的参与产业链上下游优质项目的投资。
五、附件
1.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