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经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预计 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期间公司对参股公司海城三
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三岩)提供总额不超过 7000 万元的融资担保(包
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公司为丽港稀土分别向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和江苏银行借款的 2000 万元、3000
万元和 4000 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此三笔贷款报告期内已到期。截止目前丽港稀土
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代丽港稀土承担了共计 5998 万元
债务。公司现已启动反担保程序,追偿对丽港稀土的债权。公司现已启动反担保程序,
追偿对丽港稀土的债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此次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担保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和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 有利于提升参股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担保情况概述
在综合分析参股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基础上,公司董事会
经研究决定: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城三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三岩)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期间融资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
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作为保障措施,海城三岩的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海城三岩全部股权足额抵押给公
司,作为反担保措施,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第九届十八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王利群女士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均表示同意。上述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公司提请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在此期
间签署上述对外提供融资担保的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 担保金额
公司对被担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人 (万元) 法定 注册资本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保人的持股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代表人 (万元)
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海城三岩 7,000 高岩树 海城市马 9,300 生产电熔镁砂、电熔刚玉、电 40% 123,683 53,342 20,577 4,477
矿业有限 风镇房身 熔尖晶石、烧成镁质系列、刚
公司 村 玉质系列、尖晶石系列、不烧
镁质、高铝质、刚玉质制品;
连铸用滑板、水口、座砖产品;
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露天开采菱镁矿
三、担保事项具体情况
1、担保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海城三岩矿业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和方式: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
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具体办理担保时与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4、截至目前,就上述事项本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公司根据海城三岩的实际借款情况在担保总额之内与相关债权人签署担保合
同。
四、董事会意见
1、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正常经营业务和企业发展需要,没有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
2、海城三岩的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海城三岩的全部股权足额抵押给公司,为公
司本次对外担保提供反担保。
五、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前,我们已认真审阅议案内容,并对本次担保表示认
可,现就本次担保表决程序及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
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客观原则,未损害公司及
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4,200万元。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新增担保额度金额为7,000万元。
七、备查文件
1、《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