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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07-11-14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及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其他相关信息知情人。
    以上统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议事项: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有关声明、意见及报告;
    3、监事会决议公告;
    4、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通知;
    5、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6、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应披露的交易:
    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按照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了本条第(二)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交易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同。可免予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免于披露。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九)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如有);
    (十一)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十二)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十三)公司出现的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6、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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