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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3-09-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议于2003年9月1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9人,实到8人,副董事长周有道先生因公外出,未出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公司因调整资产结构的需要,将持有的上海新锦江商厦有限公司50%股权,以2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浦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九川投资有限公司、钱仁高、陈伟志、程建芳等5方受让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公司已投入上海新锦江商厦有限公司的股东垫款3,090万元,连同该股东垫款的应收利息,由受让方向本公司付清。
    此次股权转让以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上海新锦江商厦有限公司股权,上海新锦江商厦有限公司原应由本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债权债务、资产等权利义务均改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上述决议须提请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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