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四川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 2×10 万吨/年
聚碳酸酯工业化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并指定
中化七建有限公司为施工分包单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签署
四川泸天化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 2×10 万吨/年聚碳酸酯工业化示范项
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并指定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为施工分
包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事先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联合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七
建”)组成联合体投标上述项目,旨在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对项目的承揽
能力,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二、上述项目中标后,依据相关约定指定中化七建为施工分包单位,
且中化七建具备对该施工分包业务的履约能力,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司签署上述项目合同、指定施工分包单位等行为遵循了市场
法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上述事项将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实行关联方
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公司签署四川泸天化中蓝新材料有
限公司 2×10 万吨/年聚碳酸酯工业化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并
指定中化七建为施工分包单位。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