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6 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签署: 吴光美 崔从权 蔡林清 王崇桂 罗守生 李小平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崔从权 蔡林清 章敦辉 叶 平 李立新 吴越峰 王崇桂 罗守生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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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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