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哈森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
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
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搜集、整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
有关信息,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提出意见,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支
机构、以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事
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提交证券事务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业务负责人应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详
见附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经董事会秘书核实亦已采取防止信息泄露
的有效措施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后执行。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
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附件: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存档编号:
申请单位(或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登记人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提报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签订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单位(或部门)
    负责人签字
                      □同意   □不同意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签名:
                      □同意   □不同意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名:
附件 1 (内部用,不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
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
证券事务办公室登记;
    4.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内部用,不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知情人身份      所属部门、职务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途径         备注
注: 1、 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
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 知悉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