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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通知》、《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
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
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
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 新闻媒体和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四) 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包括:公司员工所共有的观念、价值取
向以及由管理制度和管理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
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 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
完整的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 筹备股东大会;
    (三)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
者的咨询;
    (四)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
动;
    (五)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
理专栏,上网披露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方便投资
者查询;
    (六)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
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 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八) 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
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
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二)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
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
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四)做好投资者各种形式咨询、来访和回复投资者的登记记
录;
    (十五)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
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
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
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
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
承受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
    (一)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公司网站;
    (六) 广告宣传;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邮寄资料;
    (九)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 电话咨询;
    (十一)路演。
     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或《南华早报》为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报 纸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
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规定组织筹备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并积极为中小股
东参加会议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
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八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来电、来函及来访接待工作。
    (一)对投资者的来访调研,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
    (二)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
    (三)对于投资者的一般性电话、电邮、传真查询,由公司董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会秘书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接听、接收。
    第十九条 在接待投资者时,不得披露的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回答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
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
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
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来访汇报制度。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定期编制《接待投资者来访报
告》,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供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决策参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等,在接待投资者、证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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