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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7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
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公司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
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
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规定的董事会
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
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
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
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
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公司子公司在作出可能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重大决定之前,应当
预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
应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
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和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
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
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原则上每两年至
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五章      惩戒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工作制度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建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
市规则的规定对董事会秘书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惩戒
措施予以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董
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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