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保
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03
号文)核准,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
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836,04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4.8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88,803,688.1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9,766,397.1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59,037,290.95元,已于2016
年7月21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
账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677号)。
根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车用
智能硬件—汽车主动安全系统全网建设项目”、“商用智能硬件—商用显示系列
产品建设项目”、“移动智能硬件—手机打令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深圳市
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以募集资金向保千里电子增资的方式组织实施以上募投
项目,详见公司2016-077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保千里
电子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25日、25日与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
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用途 转入账户金额(元)
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0039291003002 车用智能硬件—汽车主动
840,267,000.00
司深圳分行 951249 安全系统全网建设项目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370701001003 商用智能硬件—商用显示
410,332,400.00
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70605 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3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7815018800011 移动智能硬件—手机打令
335,139,400.00
司深圳分行 6879 产业化项目
鉴于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募集资金已全部转入保千
里电子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零,因此公司依法注销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三方监管协议失效。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丙方募集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炜、高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丙方和丁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和
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或丁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26 日